文件名称: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0号
发布时间:1995-06-20
实施时间:1995-10-01
1995年6月2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0号发布)
(一)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项的;
(二)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齐全,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注1)的;
(三)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规定的六条基本要求之一(注2)的。
(一)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二)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
(三)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
(四)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一)无食品标签的;
(二)无中文标签的国产或者进口食品。
(一)伪造、冒用他人食品标签的;
(二)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的。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注1)
基本原则
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注2)
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3.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4.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5.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6.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升。
(摘自: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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