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
文件编号:水科技[1995]135号
发布时间:1995-04-22
实施时间:1995-04-22
(1995年4月22日水利部水科技[1995]135号通知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2.《中长期科学科技发展纲要》;
3.《水利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重点计划的项目应与水利重大工程建设和管理结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能带动行业技术发展的技术;
2.能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的新技术;
3.实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研究;
4.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引进、消化、吸收项目的中间试验。
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大的战略决策性研究、重点学科的重大基础性研究及软科学研究。
一、“自下而上”的方式:
1.各流域机构、部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工程局、部直属工程管理局、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部属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均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统筹办理所属单位、部门的项目申报事宜。
2.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立项条件,填写《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申请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按隶属关系向主管的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对于部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合一)。
3.项目申报单位应统一协调并审核承担单位的申请项目,在匹配资金、所结合的试区、试点或工程项目落实后择优向部科技教育司申报。
4.每年度重点计划项目的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三月三十日。
二、“自上而下”的方式:
部科技教育司根据《水利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急需安排项目,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或以项目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1.按重点计划的编制依据和立项条件,确定项目,编制计划;
2.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合同书》;
3.按《合同书》规定逐年下达项目经费;
4.检查、监督项目的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
5.组织项目的鉴定验收。
1.是重点计划项目的保证单位;
2.落实项目的匹配资金,并落实结合的试区、试点或工程;
3.统筹办理重点计划项目申报事宜;
4.对项目进行检查、督促,起到监督保证作用。
1.向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书》;
2.与科技教育司签订《合同书》;
3.每年向科技教育司及项目申报单位上报《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件三),上报日期为次年的一月底以前;
4.项目完成后,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项目鉴定申请,并提交所有鉴定材料。
对撤销的项目,由部科技教育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追回已拨的项目经费及所购置的仪器设备。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并实用化的;
3.研究内容和其它科技计划重复的;
4.与研究相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外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条件长期不能落实的;
5.研究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发生变化而不能落实的;
6.研究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无法进行的。
调整撤销的项目、课题,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意见,经科技教育司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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