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破坏交通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5-04-08
实施时间:1995-04-08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你院川检(研)〔1994〕55号《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等易燃易爆设备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触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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