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01-25
实施时间:1992-07-01
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蓄意驾车行凶杀人或为了自杀而撞车和驾车发生的事故;
(二)参加体育竞赛时发生的事故;
(三)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
(四)汽车过渡过程中因渡船原因发生的事故;
(五)进厂保修期间试车或在厂内移位发生的事故。
第二章统计报告
报告期内无事故,可在表内写明本月、季、半年、全年无事故,但如有运行车公里及报告期经济损失发生,仍应填报《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
(一)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二)或一次死亡人数虽不足10人但死伤人数之和在2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三)或一次事故车物损失折款100,000元及其以上事故;
(四)或国内社会影响大的事故。
第三章统计报告项目说明及计算方法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含牲畜伤亡。下同)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重伤11人及其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其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Σ事故死亡人数×责任系数)。
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事故受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Σ事故受伤人数×责任系数)。
责任折合重伤人数是事故重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重伤人数=Σ事故重伤人数×责任系数)。
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确定。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责任率=----------------×100%
实际事故次数
(一)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率(简称责任事故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责任事故率=---------------×100%
总行程
(二)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死亡率(简称责任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死亡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死亡人数
责任死亡率=----------------×100%
总行程
(三)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受伤率(简称责任受伤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受伤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受伤人数
责任受伤率=---------------×100%
总行程
(四)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简称直接经损率)是指统计期内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统计期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损率=-------------------×100%
总行程
第四章附则
行车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造成人、畜伤亡和财物损失的碰撞、翻车、坠车、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责任行车事故是指公路运输企业负有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行车事故。
翻车是指车辆(以下简称:能量体)因各种因素偏离正常运行线路(以下简称能量线)并改变了原来的姿态,其倾斜度或不离开地面的翻转度在90°至720°以上致使车辆最终一侧或一端着地或翻转后复又轮胎着地并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侧翻、滚翻、扎头翻和仰翻四种主要形态。
坠车是指能量体因故偏离能量线从2m以上的高度落下,或翻转过程中有过一次或多次2m以上高度的陨落过程,最终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翻坠、冲坠和仰坠三种主要形态。
碰撞是指能量体在能量线上正面与其它能量体或物体相触而失去能量或相互失去能量并造成本体或它体点、面状的损伤或损害,或使它体被触后获能移动的现象。车辆之间可分为相对撞、迎头撞、侧面受撞、追尾相撞、连续追尾相撞、左转弯相撞、右转弯相撞七种主要形态。
运行伤害是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刮、擦、轧、搓、摔、挤以及车轮飞出或轮胎压飞路中物体而伤害人、物的现象。
刮擦是指能量体与能量体、能量体与非能量体发生过程接触后部分失能,造成被接触物体片、线状损伤或变态,有时本体也有部分损伤或变态的过程。车辆间的刮擦可分为会车刮擦(相向刮擦)、超车刮擦(同向刮擦)两种。
爆炸是指车辆因燃油或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物品因物理或化学的因素作用,发生急剧氧化(爆炸或闪燃)并伴有冲击波、热辐射、光亮、声响等效应,有时爆炸后还有持续燃烧的现象,能在极短时间内造成很大伤害的过程。不包括储气筒、轮胎受压爆炸(放炮)等纯物理现象。
失火是指因明火种、发动机回火、违章直接供油产生的溢火、排气歧管或排气管(消声器)过热或电器短路产生的火花引燃可燃物并造成一定损失或伤害的现象。
报告期是指季、月报的季、月后15日前,年报的年后20日前。
总行程是指企业营运车辆的累计行驶里程和非营运车辆的累计行驶里程。
编表说明主要指年、季度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责任折合死亡人数、责任折合受伤人数、报告期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各项频率与上年同期对比或与予控指标对比的增减情况及主要原因;尚有责任待定事故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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