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1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证监会  法律法规网 2017-07-21 19:17:38  评论()

文件名称: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1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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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10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关于销售定价政策的信息披露前后表述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国外客户对于外销产品质量的具体要求、相关外销产品与内销产品价格的具体差异、外销产品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3)报告期内受托加工业务毛利率不断上升的原因,受托产品加工费的定价方式,受托加工产品成本的核算、归集情况及其合规性;(4)结合具体产品构成、产品定价、成本构成、客户、市场定位、销售模式等,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对部分大客户的销售额大幅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2)发行人与上述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销售的定价机制及其公允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研发费用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合理性及可持续性,研发费用的发生、归集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研发活动和生产活动以及相关研发费用和生产成本的划分标准、依据,是否存在将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研发废料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情况,发行人关于信用政策及货款回收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形;(3)报告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占比持续上升的原因,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和涉讼、纠纷情况;(5)报告期各期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在直销模式中引入居间服务商的商业合理性,针对相关业务费的支出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行;(2)在安装维保进一步让利于经销商的情况下,发行人居间费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3)报告期存在较多自然人居间商的原因及合理性;(4)居间业务是否存在商业贿赂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授权安装、维护单位之间的协议安排和责任界限的划分是否清晰,是否与实际执行一致。发行人与客户、产品使用方等之间是否存在涉及安装、维保、使用等纠纷,是否存在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质量纠纷和重大安全事故。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新型建筑材料销量逐年下降,毛利率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017年上半年的经营发展趋势,是否处于持续下滑态势;报告期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价格具体情况,发行人在不具备价格、产量优势的基础上,维持较高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报告期新型建筑材料经销商的具体情况,变动原因,其最终销售的具体对象;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化情况、发行人向苏州新圣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采购金额的变动情况和总体用工成本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劳务用工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形及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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