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文件编号:发改价格〔2017〕1080号
发布时间:2017-06-14
实施时间:2017-06-14
(二)评价程序。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1.各省自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照本办法设置的评价指标,总结评价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将自评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以下简称“四部门”)
2.初步评议。四部门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对自评结果进行初步评议。
3.抽查评价。四部门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抽查省份,并组成工作组进行实地评价。
4.综合评定。四部门对初评结果和抽查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照评价指标打分并确定等级。
5.发文公布。评价结果于次年 3 月底前由四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