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2017年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第3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
1
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9号
2017年6月5日
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焦油罐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8月20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贰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
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10号
2017年6月5日
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硫胺工序输送酸碱液体的管道法兰未加保护罩,不符合《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8.2.17条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8月20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
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11号
2017年6月5日
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铆焊车间内的燃气炉放散管低于厂房屋顶,不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7.3.1.2条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8月20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
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12号
2017年6月5日
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储存有液氧、氩气、二氧化碳的供气中心照明设施不防爆、充装间通道未设丙级防火门,不符合《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8.7、4.6.21、4.6.2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3.2.1、5.2.2-1、5.2.2-2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8月20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柒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
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取得煤气工操作资格证作业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13号
2017年6月5日
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下厂窑炉(铸造厂)煤气操作工刘××未按规定取得煤气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8月20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贰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