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等20个市(县、区/旗)“国家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公告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4-01 15:05:04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等20个市(县、区/旗)“国家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公告

文件编号:公告 2016年 第2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等20个市(县、区、旗)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县(市、区)创建,目前已经达到国家生态县(市、区)考核指标要求。根据《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等规定,我部决定授予扎兰屯市等20个市(县、区、旗)“国家生态县(市、区)”称号。

希望获得称号的市(县、区、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争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践行者和引领者,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早日实现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做出新的贡献。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生态市(县、区、旗)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3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

国家生态市(县、区、旗)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 扎兰屯市,鄂温克旗

江苏省 南京市六合区,南通市通州区,泰州市海陵区

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江干区,象山县,新昌县,湖州市吴兴区

福建省 福州市马尾区,安溪县,福清市,长乐市、厦门市翔安区,厦门市集美区,厦门市同安区

江西省 南昌市湾里区,浮梁县,铜鼓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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