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吉林省通化县等10个县(市、区)“国家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公告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6-28 14:40:05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授予吉林省通化县等10个县(市、区)“国家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公告

文件编号:公告 2016年 第4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吉林省通化县等10个县(市、区)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县(市、区)创建,目前已经达到国家生态县(市、区)考核指标要求。根据《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等规定,我部决定授予通化县等10个县(市、区)“国家生态县(市、区)”称号。

希望获得称号的县(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争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践行者和引领者,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为早日实现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做出新的贡献。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生态县(市、区)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23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印发

附件

国家生态县(市、区)名单

吉林省通化县

辽宁省辽中县

江苏省南京市、南通市、泰州市姜堰区、如皋市、仪征市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龙泉驿区、崇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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