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0号 关于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文章来源:{{source}}
{{time}}
文章类型:{{atype}}
内容分类:{{contype}}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
2016年2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号公告,决定调整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8年11月20日,应中国吡啶产业的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75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吡啶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2019年11月7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并请求调查机关终止吡啶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措施于2019年11月20日终止。自2019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决定.docx
商务部
2019年11月20日
分享
纠错
字大
字小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标识码bm22000001
京ICP备0500409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3195号
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技术支持电话:86-10-53771200
传真:86-10-53771311
业务咨询电话:86-10-53771212
统一平台电话:86-10-67870108
商务部邮箱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1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