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3号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文章来源:{{source}}
{{time}}
文章类型:{{atype}}
内容分类:{{contype}}
2003
年9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2009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2009年第69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9月29日起5年。
2015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36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5年9月29日起3年。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9月29日起终止实施。
2018年9月28日,应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对中国大陆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2019年9月24日,本案申请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并请求终止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于2019年9月28日终止。自2019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决定
商务部
2019年10月30日
分享
纠错
字大
字小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标识码bm22000001
京ICP备0500409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3195号
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技术支持电话:86-10-53771200
传真:86-10-53771311
业务咨询电话:86-10-53771212
统一平台电话:86-10-67870108
商务部邮箱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1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