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第13号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山西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1-13 18:57:54  评论()

文件名称:2017年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第13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

1

忻州市鑫宇煤炭气化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76号

(单位)

2017年10月31日

忻州市鑫宇煤炭气化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问题:①贫油罐液位仪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②配电室绝缘杆未按规定检测。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忻州市鑫宇煤炭气化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11月15日前整改完毕),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忻州市鑫宇煤炭气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77号

(单位)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78号

(个人)

2017年10月31日

忻州市鑫宇煤炭气化有限公司未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第4.1条的要求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忻州市鑫宇煤炭气化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郑××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

3

山西天宝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79号

(单位)

2017年10月31日

山西天宝集团有限公司①燃气加热炉气体入口处管道压力表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②配电室绝缘鞋、绝缘手套未按期检测。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天宝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11月11日前整改完毕),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

山西天宝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80号

(单位)

2017年10月31日

山西天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真实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天宝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11月11日前整改完毕),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组织生产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81号

(单位)

2017年10月31日

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0万吨烧碱/年、40万吨聚氯乙烯/年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于2016年5月28日开始试生产,核查当日(2017年7月27日)该公司仍在继续生产。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的规定,该公司在2017年5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并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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