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2017年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第10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
1
山西晋煤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65号
2017年8月28日
山西晋煤天源化工有限公司3块可燃气体探测器(长鉴字第KR20161148号、第KR20161115号、第KR20161149号)检测过期。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晋煤天源化工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9月10日前整改完毕),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山西古特金铸造有限公司安全设备未按规定安装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66号
2017年9月4日
山西古特金铸造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木模车间厂房未设收尘系统,不符合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第6.6.1条的要求;2、木模车间木工加工设备的接头、挡板均未封严密,不符合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第8.1条的要求;3、铸造车间中频炉口敞口坑周边未设置防护栏,不符合AQ2001-2004《炼钢安全规程》第8.6.2条的要求;4、铸造车间无烤包装置,不符合AQ2001-2004《炼钢安全规程》第8.1.4条的要求。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古特金铸造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10月16日前整改完毕),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牛圈沟)第一尾矿库未编制季度作业计划和运行图表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67号
2017年9月4日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牛圈沟)第一尾矿库没有编制季度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以上事实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决定给予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牛圈沟)第一尾矿库在线监测数据没有与人工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68号
(单位)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69号
(个人)
2017年9月4日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牛圈沟)第一尾矿库在线监测数据没有与人工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不符合GB51108-2015《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第8.1.2条的要求,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决定给予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尾矿库主要负责人任××处壹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