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农业部公告 第2539号
发布时间:2017-06-14
实施时间:2017-06-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现予公告。
附件: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
农业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要求和中央有关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其报名时间、报考程序、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时间、考试纪律、合格标准,适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有关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