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农业部公告 第2539号
发布时间:2017-06-14
实施时间:2017-06-14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所学专业符合《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规定。
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任一考区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与报考地的内地(大陆)考生一致。
第五条港澳台居民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