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6-14 10:12:42  评论()

文件名称: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农业部公告 第2539号

发布时间:2017-06-14

实施时间:2017-06-14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所学专业符合《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规定。

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任一考区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与报考地的内地(大陆)考生一致。

第五条港澳台居民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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