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建设部令第37号
发布时间:1994-08-16
实施时间:1994-09-01
《
部长侯捷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章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新建动物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它城市新建动物园或城市动物园扩建超过一定规模报省、自治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全园总体布局规划;
(二)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
(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
(二)方便游览观赏;
(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
(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
(五)规定的设施齐全。
动物园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作重大变更时,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动物园的管理
动物园都应当设立谱系登记员,负责整理全园饲养动物的谱系资料。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
第四章动物的保护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一)未按资格(质)等级承担动物园规划设计或施工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
(一)未经动物园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二)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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