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等关于2016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的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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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上海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1-04 09:22:52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工商局等关于2016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的公示公告

文件编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2016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的公示公告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2016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的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gsxt.sh.gov.cn)报送2016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2016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的,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gsxt.sh.gov.cn)报送2016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报的,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关于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的要求,2016年度年报中将增加社会保险和统计事项,由企业自行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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