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5 08:11:16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

文件编号:工商外企字[2002]第29号

发布时间:2002-02-01

实施时间:2002-02-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未经登记注册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2]第2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喜来登海外管理公司未经登记注册擅自经营管理北京市长城饭店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请示》(京工商文[2001]2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受托从事经营管理,对其登记管理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98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

二、鉴于《公司法》第九章所涉及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尚未颁布,除《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外,目前在我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所应履行的登记应视为外国企业的营业登记,不应适用《公司法》第226条关于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三、外国企业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处罚。

二00二月二月一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