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号
文件编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号
发布时间:2002-01-29
实施时间:2002-01-29
截至2001年12月31日,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JCGBankLtd.BeijingRepresentativeOffice)、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SouthernBankBerhadBeijingRepresentativeOffice)、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BankDagangNasionalIndonesiaBeijingRepresentativeOffice)驻在期限已届满,但均未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请。根据《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撤销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
二、取消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黎锦文(LAIKamMan)、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叶国鉴、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项雷(RaymondXiang)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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