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1-01
实施时间:2002-01-01
本办法所称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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