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2号)--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2号
发布时间:2001-12-30
实施时间:2001-12-30
(一)实行新的进口税则税率栏目。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4个栏目。取消原基础税率栏目。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
(二)调整进口税则税目税率。对2002年进口税则中的部分税目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将总税目数增加到7316个,其中5332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降税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下降到12%。
(三)对52个税目按规定的税率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四)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五)对20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暂定最惠国税率。暂定最惠国税率仅适用于最惠国税率适用范围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暂定最惠国税率的执行截止期限为2002年12月31日。
(六)对36个税目的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对23个税目的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出口暂定税率的执行截止期限为2002年12月31日。
(七)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一)暂定最惠国税率优先于最惠国税率实施;按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商品时,取低计征关税;按国家优惠政策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商品时,按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最惠国税率两者取低计征关税,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二)2002年税则中有251个税目实行WTO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税率,其中,有15个税目的产品只有在为生产信息技术产品而进口的条件下,才可适用ITA税率。为此,凡申报进口上述15个税目产品并要求适用ITA税率的单位,需经信息产业部出具证明并经海关确认后方可适用ITA税率。
(三)关税配额税率按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管理办法实施。
(四)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
特此公告。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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