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失效]
文件编号: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
发布时间:2001-12-27
实施时间:2001-12-27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五)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三)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
(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一)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一)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业务用汽车等。
(一)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第三章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二)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二)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三)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此外,申请单位还须提供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许可证分正、副本,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四章旅行社的变更事项管理
旅行社变更登记住所地的,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旅行社任职的,旅行社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五章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
旅行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
旅行社的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一)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二)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三)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四)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要求。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完分社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的门市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登记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证书名称、设立社,门市部名称、负责人、地址和业务范围,同意设立文号,证书颁发时间、颁发机关印章和有效期等。
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
第六章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一)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二)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三)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四)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五)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游业务;
(七)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八)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九)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三)旅游业务广告应包括旅游线路、项目和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等。
严禁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
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
第七章旅行社业务年检管理
年检的内容是旅行社本年检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业务经营、人员管理、遵纪守法等情况。
年检方式为书面审阅和实地检查两种。
(一)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二)歇业超过半年的;
(三)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四)超范围经营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六)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七)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八)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九)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并报告年检主管机关,由年检主管部门验收其纠正情况,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决定。
(一)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未经营旅游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国际旅行社连续两年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四)严重超范围经营的;
(五)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七)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八)拒不参加年检的;
(九)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在每年度年检完成前,年检主管部门将以公告的形式对通过和暂缓通过、不予通过的旅行社进行公告。
第八章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一)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
(二)旅游价格;
(三)违约责任。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和业务年检。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不得泄露旅行社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罚则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四)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
(五)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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