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1-12-25
实施时间:2002-01-01
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的通知
为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方便企业出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所需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制定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
为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方便企业出口,特制定本规程。
(一)不属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等商品,海关凭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下同)或其他文件接受报关,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监管方式为“对外承包出口”,代码为3422;项目完工后运回的上述商品,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为4561。
(二)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企业须事先持有效项目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发证范围,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效项目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属于配额有偿招标商品、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发证范围,凭外经贸部配额招标、配额有偿使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出口自用的生活物资报关时监管方式为“其它”,代码为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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