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
文件编号: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1号
发布时间:2001-12-20
实施时间:2002-01-01
根据《
部长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属不可再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
(二)属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且价格变化对出口量影响较小的商品;
(三)属供大于求,经营相对分散,易于发生低价竞销,招致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商品;
(四)属我国与设限国家签订的多、双边协议中规定需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
(一)根据不同商品的情况确定具体商品招标次数、每次招标的配额数量、招标方式以及各招标方式占招标总量的比例;
(二)审定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主持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配额招标的中标结果;
(三)发布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四)受理招标办公室上报的企业上交配额以及配额转受让备案;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配额使用情况;
(六)根据投标资格标准核定投标企业名单。
外经贸部主管业务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招标办公室由有关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组成,对招标委员会负责。
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投标资格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协议招标等方式。对于不同的商品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
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商品的出口额或出口供货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类出口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在相应的招标办公室登记并符合招标条件,可参加投标。有关不同商品的公开招标、协议招标投标资格,由外经贸部根据不同商品依据本办法另行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招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并提供有关材料。招标办公室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评标规则及程序
(一)在开标前企业自动向招标办公室申请废标的标书;
(二)超过规定的截标时间送达的标书;
(三)同一企业在规定的时点前成功送达两份(含两份)以上的标书,不论内容相同与否;
(四)其他根据本办法应被确认为废标的情况。
企业投标价格过高,明显背离价格规律的,标书作为废标处理。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招标委员会可参考具体商品出口的平均利润、出口商品市场情况、往年配额中标价格及其它因素来确定。
公开招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部中标。
协议招标:投标价格不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水平的企业均为中标企业。
(一)公开招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协议招标的中标价格由招标委员会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二)中标数量的确定
1、在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在此价位上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2、协议招标中标数量:
(1)企业中标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该企业投标金额(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数量=招标总量×------------------------
各中标企业投标金额(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或(2)企业的最高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
外商投资企业全年的中标总量以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为限。
第五章中标金
根据评标规则确定的中标企业须按照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招标收入纳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用于收取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办理。
招标办公室须在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收取情况。
(一)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将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帐户。中标保证金的具体比例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的情况另行确定。无论中标配额使用情况如何,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中标企业应按领证配额数量到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配额的中标金余额。
第六章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及收回
第七章出口许可证
配额招标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由外经贸部核准并转发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构及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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