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法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5 07:49:07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法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广字[1998]第21号

发布时间:1998-01-20

实施时间:1998-01-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21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7〕第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告法》第二十七条中的“核实广告内容”,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以外,履行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中“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认定,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在一般情况下,仅适用于司法机关的民事裁决,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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