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武汉港向通过武汉钢铁(集团)..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4 08:19:38  评论()

文件名称: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武汉港向通过武汉钢铁(集团)..

文件编号:交水发[1998]16号

发布时间:1998-01-07

实施时间:1998-01-07

交通部关于明确武汉港向通过武汉钢铁

(集团)
公司码头的货物征收货物港务费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交水发〔1998〕16号文印发)

武汉港务局,湖北省物价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码头地处武汉港港辖区以内,属于长江干线的货主码头。根据《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3〕50号)规定,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政、港政、航道的整治管理。长江港务管理局每年需花费大量资金对港口航道、码头、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经原国家物价局批准,自1984年1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港口开征货物港务费。
因货主码头由货主负责维护,港口航道、锚地由双重领导港口负责维护和管理,因此交通部会同原国家物价局颁布的《长江港口费收规则》(交运发〔1992〕967号)规定:经货主码头装卸的货物,先由双重领导的港务局按规定金额征收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深的维护。
鉴此,武汉港应按交运发〔1992〕967号文的规定向通过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码头的货物征收货物港务费。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