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6 07:27:15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7]637号

发布时间:1997-11-28

实施时间:1997-11-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28日国税函[1997]637号)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房公司《关于我公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申请报告》(农房财字[1997]07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农房公司

附件:
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企业名称金额所在地
(万元)
1中国农房华北公司30天津市
2中国农房华东公司150上海市
3中国农房中南公司30湖北省武汉市
4中国农房东北公司110辽宁省沈阳市
5四川西南农房物资公司6四川省成都市
6陕西西北农房物资公司1陕西省西安市
7北京国利通有限责任公司7北京市
8北京中农物贸公司15北京市
9北京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10北京市
10北京兴隆丰技贸有限责任公司1北京市
合计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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