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
文件编号:证监上字[1996]26号
发布时间:1996-12-02
实施时间:1996-12-02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
(一)核实公司办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人员的身份以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
(二)核查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政府批文、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书;
(三)核对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内容和时间与其备查文件的因果关系;
(四)对公司临时报告进行必要的文字核查。
(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行为须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如国家股转让、外资收购控股、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或法人股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涉及其股份变动的,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
(二)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行为须经有关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的,如公司资产评估等,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的意见书。
(三)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涉及发行证券新品种(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非流通股份上市、股份类别转换(如国家股、法人股转换为优先股)等事宜,应当要求上市公司于披露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
前款各项,上市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提交的审批文件、专业意见书不完整,证券交易所不得同意其披露临时报告。
附件: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
进行形式审查时应注意的重点事项1.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国家股转让事宜的,应当重点审查是否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文;
2.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外资收购控股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文;
3.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转让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
4.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收购兼并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文、股东大会的决议;
5.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公司资产评估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评估立项批文、是否有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介机构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6.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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