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司法部令第44号
发布时间:1996-11-25
实施时间:1997-01-01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一次性投入开办资产、不核定编制、核定编制并核拨经费等形式。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设立核拨编制和经费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提交《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分工;
(四)决定录用、辞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五)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
(六)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一)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二)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任免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撤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
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本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本所不在编的律师和聘用的辅助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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