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09 08:41:34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6]658号

发布时间:1996-11-13

实施时间:1996-11-1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
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3日国税函[1996]6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6]2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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