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6-09-25
实施时间:1996-10-01
(一)是否属于
(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
(六)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一)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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