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6]576号
发布时间:1996-09-25
实施时间:1996-09-25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自来水公司在为用户安装供水设施时,按扩建量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是以向用户供水为前提收取的,自来水公司对供水设施增容费实行自收、自管、自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此,供水设施增容费符合税收法规的收入定义。
另外,自来水公司的供水设施,是其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供水设施的改扩建支出,均可按税收法规规定逐年摊入成本。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应全额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
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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