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5]384号
发布时间:1995-07-07
实施时间:1995-07-07
近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函发[1995]102号)。对出口企业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乙烯产品出口的退税问题,我局意见,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过去的免税还贷,改为财政定额返还归还贷款,尽管形式上有所变化,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税上不能开新口子。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抄送: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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