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7 07:28:10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5]130号

发布时间:1995-07-07

实施时间:1995-07-0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7月7日国税发[1995]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没有多缴税款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应按财税字〔1995〕42号文件规定,分期予以抵扣。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截止日期为1998年底以前。

四、国税发〔1994〕205号文第三条停止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抄送:财政部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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