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5]132号
发布时间:1995-07-06
实施时间:1995-07-06
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据调查了解,原油、天然气生产作为资源开发行业,其生产过程要经过地质勘探、钻井、采注、集输等环节。油气集输工程、油田注水(气)工程、供电工程、通信工程等配套工程建设,是这些生产工艺环节的必要内容。油气田按照专业化生产的要求,分别组建了不同的专业生产队伍,如勘探公司、钻井公司、油建公司等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从事油气生产不同环节的不同作业。由此可见,原油、天然气的生产过程,虽然与加工工业购进原材料然后加工、装配产品的生产过程不同,但均属于货物的生产过程。油气田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其性质属于原油、天然气这种特定货物的生产行为。因此,对于油气田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不应当征收营业税。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以及对外提供劳务(包括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在内,下同)或向本油气田下设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的范围,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扩大。
上列项目范围的具体界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制定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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