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
文件编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
发布时间:1995-07-06
实施时间:1995-07-06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误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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