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一..
文件编号:证监发字[1995]117号
发布时间:1995-07-03
实施时间:1995-07-03
关于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配股
说明书存在问题的处理决定
我会于1995年6月6日以证监发字[1995]95号文要求你公司暂停配股缴款事项,并就你公司于1995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布的配股说明书内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查证。经查证核实,由我会于1995年1月19日以证监发审字[1995]3号文复审通过的你公司配股申请材料,其中配股说明书中所列载的本次配股承销机构为深圳农行信托投资公司;而你公司公布的配股说明书中所列载的本次配股承销机构却是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和深圳大鹏证券公司。你公司在公布配股说明书之前,并未就此项变更向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或口头汇报,这种做法违反了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附件《
经查证核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应由你公司执行董事范日旭承担主要责任。该人在未经董事会批准,也未向董事长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做出更换承销商的决定,并且没有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报告。这种做法,不符合《
鉴于你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以及范日旭本人已就有关问题向证监会分别提交了书面检讨,范日旭本人已提出辞去你公司执行董事的书面请求,为此,中国证监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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