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卫生部令第42号--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卫生部令第42号
发布时间:1995-06-18
实施时间:1995-06-18
现发布《戒毒药品管理办法》,请遵照施行。
部长陈敏章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八日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含有麻醉药品的戒毒药品简称麻醉性戒毒药品;不含有麻醉药品的戒毒药品简称非麻醉性戒毒药品。
第二章戒毒药品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进口戒毒药品,由申请进口单位将资料直接报送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
第三章戒毒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非麻醉性戒毒药品可由戒毒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向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戒毒药品的进口检验由卫生部管理药政局指定药品检验所按《
第四章戒毒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五章戒毒药品的使用
医生应当根据阿片类成瘾者戒毒临床使用的指导原则合理使用戒毒药品,严禁滥用。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处方要按规定留存两年备查。
戒毒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性戒毒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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