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卫生部令第41号
发布时间:1995-06-02
实施时间:1995-06-0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单位管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附则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2、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学生健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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