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6 07:45:39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5-06-01

实施时间:1995-06-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函

(1995年6月1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从本案情况看,被告黄朝星撰写的报告文学作品《红杏枝头--瑞昌市人民医院变迁记》中所虚构的“元老”,未指名道姓,不是指特定的人,其特征描写与原告邵文卿并不相符,原告不应对号入座。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的意见,即以认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