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划拨郑州市东方红..
文件编号:法[1995]98号
发布时间:1995-05-31
实施时间:1995-05-31
郑州市东方红石油化工厂汇入大庆市龙凤区龙庆化工厂
帐户的1385万元归属问题的处理决定
经查:1993年4月5日,中国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青岛公司)与大庆市龙凤区龙庆化工厂(下称龙庆化工厂)、大庆永发企业经济贸易总公司(下称永发公司)签订了《
1993年6月20日,龙庆化工厂又与石油化工厂签订了订购原油《协议书》,石油化工厂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由郑州市工商银行五里堡支行工作人员陈红钦携带汇款1460万元到大庆,将该款以特户存入大庆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同年6月29日,根据龙庆化工厂委托代理人吴永发(永发公司经理)的要求,将该款转入龙凤支行龙庆化工厂的上述临时帐户,并在龙庆化工厂与青岛公司工作人员曹延明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背面,将曹延明的身份证号码划掉,更换了陈红钦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吴永发并将龙庆化工厂的财务专用章、郑宝和曹延明的印章都交给了陈红钦。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吴永发将上述三枚印章交给陈红钦的行为说明,1460万元虽然汇入龙庆化工厂的临时帐户,但龙庆化工厂尚无权支配该款,而龙庆化工厂与石油化工厂对该款的支配有约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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