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和处理问题的答复
文件编号:法明传[1995]191号
发布时间:1995-05-19
实施时间:1995-05-19
你院吉高法明传〔1995〕34号《关于赃款赃物、罚没款随卷移送和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赃款赃物、
罚没款随卷移送和处理问题的请示
(吉高法明传〔1995〕34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赃款赃物、罚没款随卷移送和处理的问题,我省各地区由于理解上不一致,执行中也不统一。现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请示如下:
关于赃款赃物的随卷移送问题,过去最高法院已有明确的规定。近年来,有些法院在执行中没有严格掌握,对检察机关交付审判的应随卷移送的赃款赃和而未随卷移送的案件没予退卷;有的一审法院对判决后发生二审程序的案件,赃款赃物也未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特别是赃款赃物随卷移送后,应由哪级法院上缴国家财政的问题,认识不尽一致。
我们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凡应随卷移送赃款赃物的案件而未移送的,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判决后,发生二审程序的案件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因为赃款赃物是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不随卷移送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所移送的赃款赃物应由终审法院统一上缴国家财政部。
这个问题过去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在执行中,如果案件发生了二审程序,原审判决的罚没款也应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理由是案件在二审中,对罚没款项的裁决可能会发生变更。应由二审人民法院作了终审决定后,由二审法院确定如何执行。不能不随卷移送,更不能就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先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认为:这一条的规定,应该是指未发生二审程序的那部分案件,不包括当事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这部分案件中需移送的赃款赃物仍应移送二审法院并由终审法院上缴国家财政。
上述意见当否,请批示。
1995年3月3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