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关于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
发布时间:2003-03-25
实施时间:2003-03-25
2003年第17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决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
根据《通知》规定,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税则号列71061000、71069110、71069190、71069210和71069290)一律按17%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鉴于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对银及含银产品征收增值税,公告前已经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海关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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