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
文件编号: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
发布时间:2003-06-09
实施时间:2003-06-09
(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
2003年6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码标价处罚机关问题的请示》(桂价查函[2003]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价格行为,属于《
二、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执法主体,依法对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进行监制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按照《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