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3-06-10
实施时间:2003-06-10
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6次会议通过)
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公共财物;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
(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违反上述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
(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
(三)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开除。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三)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逼取证人证言。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以及其他方式泄露案件具体内容;
(三)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一)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二)故意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三)故意违法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四)故意违法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一)严重失职,造成错误裁判或者错误执行;
(二)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一)故意拖延立案、送达、移送;
(二)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批准,严重超过案件审理或者执行期限。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一)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二)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提供的优惠;
(三)接受主管或者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兼任律师、法律顾问。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一)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
(二)参加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或者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三)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的礼品。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处理和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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