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7-18
实施时间:2002-07-18
单项奖包括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和文华表演奖。
(一)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包括民间职业剧团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剧团)创作演出的新剧目;
(二)首演日在参评之日前5年之内;
(三)正式公演50场以上(大型歌剧、昆曲演出场次在20场以上);
(四)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2/3以上。
(一)戏剧、歌剧剧本,舞剧、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
(二)演出节目单;
(三)激光视盘或录像带;
(四)剧照;
(五)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简介;
(六)演出场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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