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文件编号:法释[2002]18号
发布时间:2002-07-16
实施时间:2002-07-20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法释〔200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根据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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