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经营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7-11
实施时间:2002-07-11
自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实施《
一、煤炭经营资格仍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负责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
二、各地煤炭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审查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制度。对归档的文件,要编入目录输入微机,做到制度完善、手续齐备、查找方便。
三、在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发证、换证、年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
四、全国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和监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今年年检中,有条件的地区和中央管理煤炭企业要核发印有“国家经贸委监制”字样的新证;其他地区也要尽快核发印有“国家经贸委监制”字样的新证。
五、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经营管理、资格审批机构,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请速将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编、通讯地址告我委(经济运行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联系人:朱跃年
联系电话:010-63192768、63192764(传真)。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联系人:武承厚
联系电话:010-64463698、64277576(传真)。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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