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件编号:法释[2002]5号
发布时间:2002-02-25
实施时间:2002-03-01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5号)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本规定人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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