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1-15
实施时间:2002-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一)国家经贸委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内,根据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二)国家经贸委根据化肥关税配额的年度进口执行情况,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予以及时调整。
(三)国家经贸委负责设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咨询点,提供咨询。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发证、统计、咨询和其他授权工作。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见附件二。
第三章关税配额内进口
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
申请单位有关关税配额的咨询可向国家经贸委及其授权机构提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国家经贸委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抄送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据本办法签发相应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式样格式见附件三),并加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式样格式见附件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需要延期或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消。
第四章关税配额有效期及调整
化肥关税配额持有者,在配额证明有效期内未完成进口时,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期限不超过前款规定。
第五章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
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一)尿素每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
(二)磷酸二铵第一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最终非国营贸易进口比例达到49%;
(三)复合肥第一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最终非国营贸易进口比例达到49%。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关税配额化肥,按配额外普通税率征税;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也可以按配额内税率或者配额外优惠税率征税。
附件: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二、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三、《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式样。(略)
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专用章”印模。(略)
附件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附件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
税则号列商品类别税率(%)
配额内税率
31021000.10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硫酸铵;4
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31052000.10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4
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3000.10磷酸氢二铵4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进出口许可证件服务中心
2、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4、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6、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9、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12、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15、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6、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7、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
18、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9、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青岛市经济委员会
21、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2、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3、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5、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26、海南省经济贸易厅
27、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8、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9、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30、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1、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2、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3、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4、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5、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6、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贸易委员会
39、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司
40、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际合作司
41、解放军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
42、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
43、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44、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司
45、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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